来源: 时间:2018-07-25 02:13
近日,读者李雯雯向本报反映,她在与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时,曾主动提出不让公司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费用,并要求公司将应由单位承担的相应费用减半折抵现金发放给她。公司考虑到此举对企业也有好处,就同意了她的要求。
然而,时隔三年后,她想以公司没有办理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又担心公司说她出尔反尔予以拒绝。她不知道该怎么办?她想知道自己能不能以此为由提出这些要求,有哪些法律依据?
法官说法
从法律角度上看,按你的想法去做并无不妥。
一方面,你有权这样做。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也分别指出:“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这就是说,员工对自己不参加社会保险并没有决定权,因为其与用人单位关于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不仅有损其个人的社会保险利益,也侵害了全体社会的整体性利益,还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强制性规定。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也就是说,尽管是你主动拒绝公司为你缴纳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要求公司向你减半折抵现金,但相关约定因违法而自始无效,对你和公司均不具有约束力。更何况公司明知该约定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却基于减少社会保险费中应当由其承担的部分、降低自己的法定责任而为之,明显具有主观恶意且存在过错。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也指出,“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与之对应,在你与公司的相关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你以公司未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在本质并没有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因此,公司必须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廖春梅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