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18-08-26 01:48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资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接受政府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第六条
倡导职工一次性交纳本人一日工资收入。为简便程序,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职工收入水平,本期活动暂定我县的互助金缴纳标准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干部职工50元/人,非公有制企业干部职工30元/人。
互助金主要由参与职工个人交纳。用人单位和有条件的地方工会或基层工会可以对参加活动的职工在互助费用方面给予补助。纳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管理的困难职工,随所在单位参加活动时,职工个人应交纳的互助金,可由用人单位或基层工会代为交纳。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第三章 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第七条
(一)参与职工在活动当期内,经河北省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十五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的,给予患病职工本人一次性10000元救助,同一病种不重复救助。其住院治疗阶段产生的医疗费用超过20万元的(含20万元)按医疗费用总额的5%给予追加救助,追加救助不超过2万元。
(二)参与职工在活动当期内,经河北省二级以上医院非首次确诊患十五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的,且患病职工住院费用自付部分(即医疗费个人自付额中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相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目录的费用)达到10000元以上的(含10000元),按自付医疗费用数额的20%予以救助。每期救助为一次住院自费费用,救助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三)参与职工在活动当期内,经河北省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十五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的,且患病职工住院费用自付部分达到2000元(即医疗费个人自付额中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相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目录的费用)以上的(含2000元),按自付医疗费用数额的20%予以救助。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与职工,住院总费用达到1万元以上(含1万元),按照住院费用总额的5%给予救助。每期救助为一次住院自费费用,救助额最高不超过30000元。
(四)参与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未满18周岁及超过18岁但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子女)活动当期内首次确诊患十五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定额救助。参与职工的直系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在救助期内首次患十五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的,给予1000元定额救助(父母是在岗职工,或因患大病救助过的不再救助;多子女参加活动的,由一人申请)。同一病种不重复救助。
(五)因遭遇重大意外事故导致参与职工家庭人员、财产重大损伤、损失,影响到基本生活的,根据人员、财产损伤损失情况,给予2000-5000元的救助。直接损伤、损失费用总额(以相关部门鉴定结果为准)特别巨大的,经县“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定额救助。
第四章 特殊救助制度
第八条
第九条建立对救助对象的二次救助制度或者补充救助制度。每一个或两个活动周期结束后,根据资金结余情况,针对因病因伤住院费用较大,或因慢性病造成医药费支出数额较大,未享受到救助或已享受救助但标准较低的参与职工,开展专项救助活动,具体救助办法视资金结余情况另行制定。
第五章
第十条第六期职工互助一日捐救助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期满,本期救助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一条
(一)参加本活动的单位、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
(二)工伤和患职业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本办法规定的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的。
(四)自杀、自伤等故意行为造成伤害和损失的。
(五)犯罪、吸毒、斗殴及醉酒等行为造成伤害和损失的。
(六)因地震、洪涝、暴风雪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伤、损失。
(七)其他违法违章行为造成伤害和损失的。
第六章 救助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一)申请。参与职工向所在单位工会组织申请救助时,应填写《雄县“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表》一份,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河北省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首次住院诊断证明、首诊病例(含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报告、病理报告或确诊报告、化验单等)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见第十章第二十八条)。
(二)核实。申请人所在单位工会组织初审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雄县第六期“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金审批表》基层工会审核意见栏内填写审核意见,由所在单位工会主席签字,加盖本单位工会公章,连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报县总工会审批。
(三)审批。县总工会收到基层工会上报的《雄县第六期“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金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的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同意的即给付救助金,不同意的要及时告知理由。
救助金的发放实行实名制。由县总工会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由单位工会通知被救助人,被救助人持有关证件到职工服务中心签字领取。
(四)建档。县总工会及基层工会建立救助对象档案,及时将救助情况录入归档。
第十三条
第七章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各基层工会对募集的资金督要严格执行登记、统计、上报制度,不得拖延、瞒报或截留。县总工会要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募集、管理和使用资金,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改变资金用途。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遵照审批权限,严格执行领导小组集体领导下的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县总工会在当期活动结束后的6个月内,将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出具的审计报告报送市总工会。
第二十一条开展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所需的工作经费,列入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安排解决。
第八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县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订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等政策性文件。
(二)负责全县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组织、发动、督导、检查。
(三)每年向领导小组报告活动年度开展情况。
(四)按审批权限审查和批准使用救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一)负责本单位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组织发动。
(二)负责本单位职工互助金的收集、建账、上解及将参与职工名单登记造册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申请救助职工情况的核实、申报工作。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一)违反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使用互助金的;
(二)违反规定滞留、截留应当上解、下拨互助金的;
(三)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的;
(四)挪用、冒领、贪污互助金的;
(五)拒绝或阻挠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审计、监督的;
(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十五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是指,患病职工出院报销后个人自付金额部分(即医疗费个人自付额中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相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目录的费用)超过2000元以上的(含2000元)。
重大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原因收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如车祸、火灾等。
家庭人员、财产重大损伤、损失,影响到基本生活是指家庭成员出现重大伤亡、医疗费用或财产损失超过家庭全部收入,不能保障基本生活的。
第二十八条
申请救助直系父母未就业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时,需提供患病亲属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所住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关系证明18岁以上子女在校就读证明、配偶的未就业证明。
急性心肌梗塞须提供首次发病时的全部心电图和心肌酶、肌钙蛋白化验单;慢性肾功能衰竭须提供透析前病情分析及相关化验单;脑中风、脑出血患者需提供半年后的复查报告。
患其他疾病申请救助时,需提供出院结算收据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明细、超出医保报销范围的还要提供保险公司开具的大病报销单据。
申请意外伤残救助的,需提供诊断证明、病例首页、出入院报告、手术记录、医疗收费单据,申请人单位、民政、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因家庭遭受重大意外伤害、伤残或突发事件,致使生活难以为继的证明。
申请重大意外死亡救助的,需提供医疗机构救治报告、死亡证明,用人单位的出险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消防或交通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民政或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因家庭遭受重大意外死亡等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证明等有关材料。
申请重大火灾救助的,需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出险证明信,房屋产权证及与产权证相关的证明复印件、消防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物品损失清单,民政或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因家庭遭受重大火灾等突发事件,致使生活难以为继的证明。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