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18-07-25 03:19
工资被扣员工主动辞职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基本案情:
刘某于2012年1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8月主动辞职,同月申请劳动仲裁,称公司自2017年5月以来未发放工资,无奈才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公司称刘某入职之初是促销员,后来升任业务员、督导员。在成为督导员之前其用工形式是劳务派遣,之后公司才与她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正常的人事变化,公司调整刘某工作岗位,但双方未达成协议。之后刘某工作消极,导致公司的销售业绩受到影响,所以公司扣发了她的绩效工资,双方就此问题正在协调时刘某便离开了公司。单位认为双方之间并没有解除劳动合同,故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经过审理,仲裁支持了刘某的请求事项。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刘某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56300元。
案件评析:
很多人认为职工主动辞职就得不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其实并非如此,关键要看其辞职理由及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中,公司自2017年5月起连续三个月未发放工资,且公司未提供刘某绩效考核的标准及可以扣发其绩效工资的规章制度,所以单位扣发刘某工资没有事实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此来看,公司扣发工资的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刘某的正常生活,同时也是违法行为,故仲裁委支持了刘某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