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18-07-25 02:32
周某2007年3月进入天津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担任南开区鞍山西道店空调部营业员。2014年10月22日至2015年4月间,他向公司提供其购买的诊断证明书和相关病历,虚构自己因病须休假的事实,在未实际工作的情况下,骗取公司为其发放的工资及社保费、公积金合计15742.76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鉴定,涉案的26张诊断证明书中“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建议休息专用章”印文与原单位提供的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南开区人民法院认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周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将所获赃款全部退赔被害单位,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律师解析:中岳律师事务所的潘玉华律师说,向单位提交“假病假条”是不诚信的行为,一旦被查出,可能面临被开除的风险,还可能被追究刑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医生若开具假诊断证明,不仅违背医德,还触犯法律。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报记者 张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