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工网 时间:2018-07-25 03:37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和在不同单位的累计工作年限,对自身的权益产生重大的影响,既决定了经济补偿、赔偿金的数额,也决定了年休假、医疗期的享受天数。
工作年限对年休假的影响
年休假享受资格和享受天数都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有关。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的规定,员工只要符合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就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解释,“连续工作1年以上”,既包括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连续”强调的是“不间断”。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累计工作年限包括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
“累计”工作年限是允许间断的。
特别注意:年休假计算中的“累计工作”时间,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时间,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时间不予计算在内。
工作年限对员工医疗期的影响
医疗期并不是员工治疗时间多长,医疗期就有多长,期限长短取决于劳动者累计工作年限和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注意:这是国内绝大多数地区的计算方式,上海的算法不一样,本文暂不作详细介绍。
工作年限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影响
当劳动者工作年限达到法定的期限,法律对其进行解雇保护,不允许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考虑到老职工对于企业的贡献较大,再就业能力较低,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老职工的保护,对符合上述工作年限及年龄的老职工,不能以其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工作、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作为理由解雇,也不能对其进行经济性裁员。
同时,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时也不能终止,需续延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工作年限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影响
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或者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注意,这里的“连续工作满10年”是指在同一个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并且包括了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即2008年1月1日前)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
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符合上述条件下拒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处以二倍工资的惩罚。
工作年限对经济补偿金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应当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即在劳动者入职之日开始计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
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以上是正常的计算方式。但有一种特殊情况需注意,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关于工作年限计算的几个问题
1.“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
劳动部在劳办发(1996)191号复函中认为,“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在计算医疗期、经济补偿时,“本单位工作年限”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为同一概念。
2.员工医疗期会不会影响连续工作年限的计算。
按照劳动法及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因此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不应扣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
3.工作年限的合并计算。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对工作年限的合并计算做了进一步规定: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年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赔偿金是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本不应参与计算赔偿金,但实施条例该规定突破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实际上是劳动者的全部连续工作年限,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作者系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李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