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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七期“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8-07-26 04:43

 

各乡、镇总工会,城区、开发区工会联合会,各基层工会委员会: 

   根据《保定市关于开展第七期“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通知》(保工办发〔2018〕23号)的要求,区总工会决定启动第七期“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即日起至6月20日 

  二、活动形式 

  区总工会不再集中召开动员会,由各基层工会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组织宣传发动。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推进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是工会组织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帮助困难职工解困脱困的一件大事、要事,也是惠民生、凝民心的一件实事、善事,各基层工会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行动上积极主动。主要领导亲自谋划协调,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方法措施到位、工作成效到位。各基层工会的会员参与率要确保达到80%以上。对职工参与率达不到80%的基层工会,在评先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  

  (二)调整政策、持续发展 

  为提高资金效能,区总工会此次对救助政策进行了较大调整。修改内容为: 

  1将原细则第三章第七条第二、三款调整为第三章第七条第二款,去掉了患其他疾病申请救助的首诊限制,并统一了非首诊大病与其他疾病的救助标准,具体为:患其他疾病、非首诊十五种重大疾病的参与职工,活动当期内在河北省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住院总费用达到5000元以上(含5000元),按照住院总费用的5%给予救助。每期救助为一次住院费用,救助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2将原细则第三章第七条第四款调整为第三章第七条第三款,将其中规定的职工直系父母的救助标准提高到2000元。 

  3第六章第十一条第一款新增:患其他疾病、非首诊大病的参与职工申请救助应填写《“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表》,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住院病历首页和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各一份。 

  4第十章第十九条第二款调整为:十五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是指,患病职工住院总费用超过5000元的疾病(含5000元)。 

  5删除第十章第十九条第三款关于提供医保报销明细的规定。 

  (三)加强管理、及时上报 

  请各基层工会自行通过向开户行交纳现金、本单位开户银行倒挂、网银转账、支票倒挂的形式交纳互助金,根据交款单据到区总工会开具发票(区总工会不接收现金交纳互助金)。“一日捐”活动账户名称为:保定市清苑区总工会,账号:100148098623开户行:中国银行清苑支行。同时将2018年度参加活动职工电子名册、统计表于6月20日前报送区总保障部。(邮箱:qyghbzb@126.com)。联系电话:8119302 

    

    

  附件: 

  1.保定市清苑区第七期“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暂行) 

  2.保定市清苑区“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参与职工登记表 

  3.保定市清苑区“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金审批 

  4. 保定市清苑区“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基层工会募集资金统计表 

    

     

                                                                                                                      保定市清苑区总工会 

                                                                                                                           2018年5月7日 

   附件1 

  

  保定市清苑区第七期“职工互助一日捐” 

  活动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服务职工工作,把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开展的更加广泛、深入、扎实,根据《保定市关于开展第七期“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通知》(保工办发〔2018〕23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同时2017年印发的《保定市清苑区第六期“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暂行)》废止。 

  第二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是河北省工会组织统一开展的,多渠道募集帮扶救助资金,为患重大疾病、遭遇重大意外事故的职工及其家庭提供救助的互助互济活动。 

  第三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以职工服务为宗旨,倡导全区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职工个人自愿参加,企事业单位团体参加的活动。 

  第四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五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互助金募集及实施救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突出“互助性、普惠性、应急性”的原则进行。区工会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职工公开,并向社会公示。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资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接受政府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参与对象和交费标准 

  第六条  本区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在岗职工,均可由所在单位基层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本活动。参加活动的单位,其参与职工人数应不低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80%。 

  倡导职工一次性交纳本人一日工资收入。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职工收入水平,本期活动暂定我区的互助金缴纳标准为:企业干部职工40元/人,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干部职工50元/人。 

  互助金主要由参与职工个人交纳。用人单位和有条件的基层工会可以对参加活动的职工在互助费用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第三章    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第七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与职工家庭给予救助: 

  (一)参与职工在活动当期内,经河北省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十五种重大疾病的,给予患者职工本人10000元救助,其住院治疗阶段产生的医疗费用超过20万元的(含20万元)按医疗费用总额的5%给予追加救助,追加救助不超过2万元。患病职工当期内只救助一次。 

  (二)患其他疾病、非首诊十五种重大疾病的参与职工,活动当期内在河北省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住院总费用达到5000元以上(含5000元),按照住院总费用的5%给予救助。每期救助为一次住院费用,救助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三)参与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未满18周岁及超过18岁但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子女)活动当期内首次确诊患十五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定额救助。参与职工的直系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首次患十五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的,给予2000元定额救助(父母是在岗职工,或因患大病救助过的不再救助;多子女参加活动的,由一人申请)。同一病种不重复救助。 

  第四章 特殊救助制度 

  第八条  对于特别重大的救助事项,经本级“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立即给予救助。如需突破原救助标准,报市级以上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并报同级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 

  第五章  救助期限和除外责任 

  第九条  救助期限每期为一年。本期活动救助期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满,本期救助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活动无救助责任: 

  (一)参加本活动的单位、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 

  (二)工伤和患职业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本办法规定的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的。 

  (四)自杀、自伤等故意行为造成伤害和损失的。 

  (五)犯罪、吸毒、斗殴及醉酒等行为造成伤害和损失的。 

  (六)因地震、洪涝、暴风雪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伤、损失。 

  (七)其他违法违章行为造成伤害和损失的。 

  第六章  救助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  患十五种重大疾病参与职工向所在单位工会组织申请救助时,应填写《“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表》一份,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河北省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首次住院诊断证明、首诊病例(含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报告、病理报告或确诊报告、化验单等)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见第十章第二十条)。患其他疾病、非首诊大病的参与职工申请救助应填写《“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表》,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住院病历首页和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各一份。 

  申请人所在单位工会组织初审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表》基层工会审核意见栏内填写审核意见,由所在单位工会主席签字,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区工会组织审批。 

  救助金的发放实行实名制。区职工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由单位工会通知被救助人,被救助人持有关证件到职工服务中心签字领取。 

  第十二条  在异地转移就业的参与职工,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救助。 

  第七章  资金的募集、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十三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以基层工会为单位募集资金。基层工会在接收互助金时,应如实将参与职工名单登记造册并连同电子版报送区工会,互助金一经捐出,不再退还。 

  第十四条  各基层工会要严格依法依规募集和使用资金,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登记、统计、上报制度,不得拖延、瞒报或截留。 

  第八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五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由区总工会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负责全区活动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总工会,办公室成员由保障部、财务部、经审办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地点设在保障部。基层工会开展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组织发动。 

  (二)负责本单位职工互助金的收集、建账及将参与职工名单登记造册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申请救助职工情况的核实、申报工作。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以欺诈、舞弊行为获得的救助金,应予以追回。 

  第十七条  各级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工会责令改正,并公开通报查处结果;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查处。 

  (一)违反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使用互助金的; 

  (二)违反规定滞留、截留应当上解、下拨互助金的; 

  (三)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的; 

  (四)挪用、冒领、贪污互助金的; 

  (五)拒绝或阻挠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审计、监督的; 

  (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一日工资收入,是指月工资收入/月法定工作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按照国家劳动人事部门认定的月工资收入核算日工资;各类企业职工和其他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有关规定核算日工资。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十五种重大疾病,是指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心肌梗塞;心脏瓣膜置换术—须开胸手术;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颅内肿瘤手术—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重大器官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术;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冠状动脉搭桥术;良性脑肿瘤;全身性重症肌无力;慢性呼吸功能衰竭;系统性红斑狼疮。 

  十五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是指,患病职工住院总费用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疾病。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其他证明材料指: 

  申请救助直系父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时,需提供患病亲属身份证复印件、基层工会开具的关系证明及配偶的未就业证明。 

  急性心肌梗塞须提供首次发病时的全部心电图和心肌酶、肌钙蛋白化验单;慢性肾功能衰竭须提供透析前病情分析及相关化验单;脑中风、脑出血后遗症患者需提供半年后的复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救助”包括对全部救助对象的各项救助、补助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保定市清苑区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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