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清苑区总工会 时间:2018-07-26 11:27
各乡、镇总工会,城区工会联合会,各基层工会委员会:
为进一步发扬广大职工团结友爱、互助互济光荣传统,推动“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保定市总工会关于开展第六期“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通知》(保工办发〔2017〕9号)的要求,区总工会决定自2017年6月份起,在全区启动第六期“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深化开展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是全省工会组织积极协助党和政府解决民生问题、增强工会影响力的一件大事、要事,也是服务职工、团结职工、凝聚职工的一件实事、善事。活动开展6年来,全区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方法上日臻完善,活动取得良好效果,广大职工普遍欢迎,社会影响力与日俱增。为此,各级工会组织要站在打造品牌工作,促进长效化、科学化、制度化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再接再励,广泛组织和发动职工群众踊跃参与到本期活动中来。要继续弘扬扶危济困的美德,壮大互助帮扶的实力,确保本期活动职工参与率达到25%以上,筹集资金同比稳中有升。
二、有关政策调整情况
为加大救助力度,降低救助门槛,扩大活动的影响力,区总工会新修订的《保定市清苑区第六期“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暂行)》(见附件1,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修改要点为:
(一)新增第七条第二款,放开了对十五种重大疾病救助的首诊限制:参与职工在活动当期内,经河北省二级以上医院非首次确诊患十五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的,且患病职工住院费用自付部分(即医疗费个人自付额中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相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目录的费用)达到10000元以上的(含10000元),按自付医疗费用数额的20%予以救助。每期救助为一次住院自费费用,救助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二)第七条第四款新增对参与职工直系父母的救助规定:参与职工的直系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在活动当期内首次患十五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的,给予1000元定额救助(父母是在岗职工,或因患大病救助过的不再救助;多子女参加活动的,由一人申请),同一病种不重复救助。
(三)第七条第三款对未参加医保职工的救助政策明确为: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与职工,住院总费用达到1万元以上(含1万元),按照住院费用总额的4%给予救助。救助额最高不超过30000元。
(四)取消上期活动细则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执行省总工会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庭财产(火灾)损失两项“免费保障”有关救助政策。
(五)本期活动,区总工会接基层工会互助金时,提倡有关单位自行到区总“一日捐”活动开户行交纳现金,交款后凭银行回单到区职工服务中心开具发票。使用转账支票的单位可在本单位开户银行倒挂或到区总工会财务部背书后自行到中国银行办理转账,转帐后,凭进账单第一联到区职工服务中心开具发票;用网银转账的单位在转账后,凭转账凭据复印件到区职工服务中心开具发票;如持现金不便的单位,也可将互助金存放在单位工会账户或单位财务账户后,再通过支票倒挂形式上解,在记账时可列“暂存款”科目,支出时可列“其他应付”项目。“一日捐”活动账户名称为:保定市清苑区总工会,账号:100148098623开户行:中国银行清苑支行
三、工作要求
按照中央和省委对工会改革的有关要求,推动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各级工会组织的重要工作任务。区总将持续加强对各地各单位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职工参与率的量化考核。各基层工会职工参与率要达到80%以上,对职工参与率不达标的单位,不能评选为模范职工之家、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五一劳动奖状”或实绩突出单位。主要领导要严格履责,亲自协调,确保活动方案科学、措施到位、成效明显。
请各基层工会6月20日前向区总保障部报送2017年度参加活动职工电子名册、统计表,同时上报电子版。(邮箱:qyghbzb@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