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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原因导致未签劳动合同单位也要支付双倍工资

来源: 时间:2018-07-25 02:20

案例描述

【基本案情】

    由于职工本人的原因,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了8个月后,用人单位以精简人员为由欲将劳动者解聘。用人单位是否应该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事件:

  2017年5月,秦女士到公司办理入职手续时,公司提出劳动合同期限至少签5年。如果违约提前离职,员工必须承担巨额赔偿。考虑到自己尚未结婚且系外地人,不能确定自己究竟能在公司工作多久,也不知道在公司是否有发展前途等,秦女士就故意寻找借口拖延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后,公司也没再提过签订劳动合同一事。到了2018年春节前,公司以调整经营方向、需要精简人员为由,决定将秦女士解聘。

  对此,秦女士同意离职,但同时要求公司补偿自己因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秦女士的要求遭到用人单位的拒绝。用人单位认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对方,并不是公司故意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秦女士不应该以此为由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说法:

  秦女士的要求是否合理?

  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刘占雷律师认为, 尽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秦女士,但用人单位仍应向其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这也就意味着,只要劳动者已经实际在用人单位工作,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确实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不论出于什么原因,用人单位都必须无条件地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而没有任何除外条件或者例外因素。即使是基于员工本人的单方原因,导致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只能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而不能逾期继续留用。否则,同样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刘占雷律师认为,上述法律规定还包含这一层意思,即,其并没有考虑员工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动机,而只是直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留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并承担留用的后果。与之相对应,虽然秦女士对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负有主要责任,但由于用人单位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直接导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存在8个月之久,故用人单位在其索赔时,不能再拿其故意拖延不签合同来说事。

   ■本报记者哈欣

 

 

  • 新闻来源:河北工人报
  • 【办理过程】

    【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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