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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给丈夫缴生育险 妻子有权向单位索赔偿

来源: 时间:2018-07-25 02:19

案例描述

【基本案情】

编辑同志:

  由于一场车祸,我变成了一个残疾人。随后,我又辞去了工作,并一直未再就业。一个月前,我生下一名女婴。当我前往社会保险机构报销生育医疗费用时,被告知因我丈夫所在的公司没有为他办理生育保险,我不能享受相关待遇。

  我找到公司,公司却说我丈夫是男职工,自身根本不存在生育孩子问题,公司无需为他办理生育保险。而我不是公司员工,自然无权向公司索要这些赔偿。

  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汪芸彤

  汪芸彤读者: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公司必须为你丈夫办理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鉴于该规定所指的“职工”并没有限定为女性职工,这就意味着包括了男性职工。故只要员工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则不分男女,用人单位都有为其办理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法定义务。而公司以你丈夫是男职工,自身根本不存在生育问题,而不履行相应义务,违反法律规定。

  另一方面,你可以享有丈夫的生育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你丈夫系公司员工,你因残辞职后一直未再就业,同样有权获取生育医疗费用的补偿。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综合分析各方面原因,得到的结论是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公司未为你丈夫办理生育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用,对你无法从社会保险机构获取相关待遇具有过错。

  对此,《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公司必须依据《社会保险法》所确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向你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也指出:“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如果公司不对你进行相应的赔偿,你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颜东岳 法官

 

 

 

  • 新闻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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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过程】

    【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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