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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30
涞工字〔2019〕8号
涞水县总工会
关于下发《关于工会会员临时性救助实施方案(试行)》的补充通知
根据省总工会关于《河北省困难职工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涞水县总工会关于开展第七期“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通知》(涞工字〔2018〕6号)《涞水县总工会关于工会会员临时性救助实施方案(试行)》(涞工字〔2018〕7号)的规定,为适应工会帮扶工作普惠性、常效性、精准性的要求,使因患大病导致临时困难的捐款职工得到及时、集中救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救助范围
全县参加“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职工。
二、救助条件和标准
捐款职工经河北省二级以上医院确诊患十五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一次住院医疗费自付部分(以住院治疗医保报销结算单为准,即医疗费个人自付额中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相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目录的费用)超过1.5万元,造成家庭经济困难。除“职工互助一日捐”政策救助外,还可享受一次性临时救助2000元的救助金。可享受《涞水县总工会关于工会会员临时性救助实施方案(试行)》(涞工字〔2018〕7号)的救助政策的按(涞工字〔2018〕7号)执行。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不再享受此项救助。
三、救助程序
(一)申请。捐款职工若符合此文件规定的救助条件和标准,在打印医保报销结算单之日起1个月内,由本人所在单位工会向县总工会报送申请,超过时间不予受理。
(二)审核。单位工会收到会员申请后,进行初步核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帮助其填写《涞水县总工会临时性救助申请表》,并将此表及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河北工会会员卡原件和复印件、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医保报销结算单及工资明细单(含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绩效、三险一金等),上报到县总工会。
(三)审批。县总工会收到基层工会上报材料后,对其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7日内给予审批并将结果反馈回基层工会。
四、除外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救助:
(一)参加本活动的单位、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
(二)工伤和患职业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本通知规定的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的。
(四)自杀、自伤等故意行为造成伤害和损失的。
(五)犯罪、吸毒、斗殴及醉酒等行为造成伤害和损失的。
(六)因地震、洪涝、暴风雪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伤、损失。
(七)其他违法违章行为造成伤害和损失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此项工作是惠职工、利职工的新探索,各级工会要积极宣传,将救助政策宣传到每一位职工。
(二)搞好服务。各基层工会要及时了解单位职工状况,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组织申报。同时要履行好核查职责,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范围进行,准备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一次性合规齐全。
(三)严肃责任。捐款职工临时性救助采取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各基层工会要严把救助标准和程序关,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要追回救助,并向社会公布诚信记录。
六、本《补充通知》在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有效。
附件:
《涞水县总工会临时性救助申请表》
涞水县总工会
2019年1月23日
附件:
涞水县总工会临时性救助申请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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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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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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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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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档 案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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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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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会员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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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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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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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 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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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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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 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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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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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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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救助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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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 工会 审核 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工会主席签字 年 月 日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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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工会 审核 意见 |
业务部门签字 工会主席签字 年 月 日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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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救助金额 |
大写 小写 |
被救助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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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申请人填写此表,须附《通知》规定的审批所需的材料且申请人所有材料一律不再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