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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少了工资未必减少

来源:劳动报 时间:2018-07-25 03:43

案例描述

【基本案情】

   问:如果做四休三,企业能否调整工资(减薪)? 

  答:目前,我国实行的是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五天的工作制。按照专家的建议,如果企业实行“做四休三”的工作制,则员工每天需要工作九小时,每周工作四天。与如今每周四十小时的工作时间相比,“做四休三”工作制的工作时间每周减少四小时。

  企业能否调整工资?我们认为需要看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所约定的工作时间是传统的“做五休二”还是“做四休三”。如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所约定的工作时间是“做五休二”,意味着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是以每周工作四十小时为对价的。如今,员工每周工作时间减少四小时,势必工作量也相应减少。我们倾向认为,这种情况下企业有权调整工资。但工资的调整幅度应当与减少的工作时间相对应。如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本来就约定“做四休三”的工作时间,则企业没有权利再调整工资。双方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执行。

  如果企业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则工作时间是否调整并不影响工资的支付。因为计件工资制本身就是根据员工完成的工作件数计薪。当然,由于工作时间的减少,对于计件指标要相应降低。

  问:如果员工利用三天休息在外工作,企业可否禁止? 

  答:实行“做四休三”工作制以后,三天的休息时间属于员工的私人时间。员工可以自由选择在这三天里是否在外继续工作,企业一般情况下不得禁止。目前,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对双重劳动关系做出界定。但从《劳动合同法》的个别条款中可以看出,法律对于双重劳动关系并不持反对意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此,员工如果选择在三天休息时间里在外兼职,必须以不影响本职工作为前提。更不能从事与本职工作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当然,如果企业规章制度或者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休息时间不得在外兼职的,则员工需要遵守双方的约定。

  问:如果企业要求员工加班,以周五放假抵扣为由,不付加班费可以吗? 

  答:《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只有在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的情况下才有权安排员工在工作日调休从而无需支付加班费。调休是指企业安排员工工作日休息从而弥补其在休息日加班的工作时间。如果企业实行“做四休三”的工作制,则周五本身就属于休息日而非工作日。企业不得以休息日作为调休日而免除支付加班费的义务。(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主任)

【办理过程】

【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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