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时间:2018-07-25 03:41
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每个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但现实中总有一些企业想方设法规避这项义务,或不缴或少缴,以为这样做可以省下一笔费用降低用工成本。岂不知,这种做法不仅侵犯了职工的社会保险权,还给自己将来支付远超该费用的惩罚埋下了隐患。下面四则案例警示用人单位必须守法经营、诚实履行社保义务,否则,将得不偿失!
无法从社保基金领取养老金
企业应赔偿损失
邹某是北京市一家公司的退休职工。退休前,他在该公司连续工作长达18年,但公司一直以经营困难等各种理由,没有为他办理社会保险。退休后,由于无法享受养老金待遇,且又无法补办相关手续,他曾多次要求公司赔偿损失,但公司一直不予解决,甚至表示其社会保险权已过期作废,还说法院不会管这种事的。
现实情况真的像公司说的那样吗?公司的说法对吗?邹某的损失该如何计算?
【说法】
该公司的说法显然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邹某的情形符合该规定,他可以诉请法院判令该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那么,该如何计算邹某受到的损失呢?截至目前,各地规定不一。
对此,北京市高级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三)(征求意见稿)》第29条指出: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计算,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为准,由当事人提供上述核算结果,在无法获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核算结果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可按以下方式计算:工作年限/30年(就业年限)×[月平均养老金×12月×(80-60(男)或50或55(女,根据实际退休情况确定年限))]。该公式中所提及工作年限即自2011年7月1日起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月平均养老金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年相关部门公布的我市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数额。
故意拖延工伤申报时间
工伤认定不成应赔偿
2017年3月的一天,孔某在工作中被机器砸伤后住院治疗,公司承诺为他申请工伤认定。由于公司一直没有行动,孔某于2018年1月自行填写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并交给公司请求加盖公章,但直至2018年4月,公司才给予盖章同意。
申报材料递上去后,社保部门以其申请超过了1年时效而未受理。之后,孔某又申请劳动仲裁,结果也没被受理。无奈之下,孔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计9万元。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孔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
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有用人单位、职工本人、职工近亲属等,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负有先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义务,即其应当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企业不履行该义务,工伤职工本人可以在1年内提出申请。
本案中,孔某在工作时受伤属事实,符合工伤构成要件,公司理应履行法定义务,及时为他申报工伤。
尽管用人单位是否盖章同意不是职工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必要条件,但该公司答应为孔某申报工伤,之后又不履行申报义务,在孔某向公司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请求盖章时,该公司既没有明确告诉孔某不需要单位盖章,也没有及时给予盖章,这明显是故意拖延时间,具有逃避义务的恶意。
该公司的一系列不作为行为导致孔某错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未能获得社保部门的工伤认定,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司对此存在明显过错。因此,孔某对自己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的待遇及其损失,主张由公司负责承担,法院理当予以支付。
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
生育津贴差额部分应补足
萍萍是一家设备公司的女职工,其工资由底薪和岗位工资组成,每月能拿到5500元。半年前,萍萍生孩子休了产假。休产假期间,她每月只拿到了4500元的工资,而在其他单位工作的姐妹休产假时的工资与产假前基本持平。
萍萍经多方打听得知,原来是公司没有按她的实际工资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而是按照公司全员月平均工资4500元作为缴费基数的。那么,萍萍有权要求单位补发差额部分吗?
【说法】
萍萍有权要求单位补足差额。
萍萍产假期间每月拿到的4500元实际上是生育津贴,是由生育保险基金所支付给她的生育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56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据此,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可能等于、高于或低于其产假前的工资标准。
本案中,由于设备公司是按本公司全员月平均工资4500元作为缴费基数的,因此,萍萍每月只能从生育保险基金中领取4500元的生育津贴。
但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而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这就确立了产假期间工资不降低的原则,即生育津贴应当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一致。在这种情况下,萍萍每月得到的生育津贴是4500元,低于生育前的每月工资5500元,其差额部分1000元应当由该公司予以补足。
不尽附随义务损失失业保险
单位给付相关费用
俞某于2016年1月被一家设备公司录用,公司为他办理了社会保险。2018年2月5日,俞某因不服管理,在争吵中打伤了车间主任,结果公司以其严重违纪为由而辞退。
两周后,俞某去失业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果被告知设备公司并未报送相关材料,无法登记。俞某遂去公司交涉,不料,公司领导说俞某是因违纪被开除的,不符合享受失业待遇的条件,因而拒绝报送失业登记所需材料。
俞某对此信以为真,没再继续交涉。4个月后,俞某得知自己是有资格享受失业待遇的,自己被公司忽悠了,遂要求公司赔偿。那么,法律会支持他吗?
【说法】
俞某请求公司赔偿,法律会支持他的。
《社会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是:其一,失业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其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其三,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需要用人单位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送相关材料,包括失业人员的名单、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的证明等。
本案中,俞某参加社保已有2年,也不是自己主动辞职,只要进行失业登记就可以享受失业待遇。可是,设备公司不仅不履行上述附随义务,而且还忽悠俞某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条件,造成俞某无法办理失业登记,以致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俞某由此遭受经济损失,有权要求公司进行赔偿。俞某应享受的失业保险期限为12个月,设备公司应当按月赔偿其12个月期间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等费用。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