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18-06-26 09:57
《在全市开展第七期“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在全市开展第七期“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发扬广大职工团结友爱、互助互济光荣传统,推动“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通知》(办字〔2009〕101号)、《河北省总工会关于2018年度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通知》(冀工传〔2017〕52号)、《保定市总工会关于开展第七期“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通知》(保工办发[2018]23号)的要求,市总工会决定自2018年5月份起,在全市启动第七期“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深化开展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是2009年4月由省政府和省总工会第三次联席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是由政府确定、各个部门配合、工会组织具体承办,多渠道募集帮扶资金,为缓解职工遇到的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造成的生活困难,兼具互助和公益救助性质的重要活动。开展“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是工会组织积极主动地协助党和政府解决民生问题,增强工会组织凝聚力和影响力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广泛组织和发动广大职工参与到互助活动中来,让更多的职工家庭受益。
二、有关政策调整情况
为加大救助力度,突出脱困解困作用,扩大活动的影响力,市总工会根据保定市总工会新修订的《保定市第七期“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暂行)》对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修改要点为:
(一)将原细则第三章第八条第二、三款调整为第三章第八条第二款,去掉了患其他疾病申请救助的首诊限制,并统一了非首诊大病与其他疾病的救助标准,具体为:患其他疾病、非首诊十五种重大疾病的参与职工,活动当期内在河北省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住院总费用达到8000元以上(含8000元),按照住院总费用的5%给予救助。每期救助为一次住院费用,救助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二)将原细则第三章第八条第四款调整为第三章第八条第三款,将其中规定的职工直系父母的救助标准提高到2000元。
(三)第六章第十二条第一款新增:患其他疾病、非首诊大病的参与职工申请救助应填写《“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表》,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住院病历首页和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各一份。
(四)第十章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调整为:十五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是指,患病职工住院总费用超过8000元的疾病(含8000元)。
(五)本期活动,市总工会接收各基层工会互助金时,可采用三种方式:到市总工会“一日捐”活动开户行交纳支票或现金,交款后凭银行回单到市总工会开具捐款票据;用网银转账的单位在转账后,凭转账凭据复印件到市总工会开具捐款票据;到市总工会财务部直接缴款开票。“一日捐”活动账户名称为:高碑店市总工会
账号:100203562085 开户行:中国银行高碑店支行。
三、活动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8年 5 月21日开始
各单位要以对职工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大活动宣传和推进力度,使活动的意义和职工受益的情况广为人知,让广大干部职工真正了解救助《实施细则》并积极参加“一日捐”活动,为推动“一日捐”活动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资金募集阶段:2018年5月21日—2018年6月10日
1、各单位募集一日捐资金标准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在岗干部职工每人50元,并建立捐款职工名册(写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2、各单位要加大资金募集力度,确保参与职工人数,要达到全部职工的80%以上,确保互助金募集总额稳步增长。
(三)资金上解、情况汇总阶段:2018年6月11日—2018年6月30日
各基层工会要做好“一日捐”活动互助资金的归集、建档、入账、上解等财务管理工作。把募集资金数额及参加活动职工人数予以公示。各单位请于2018年6月25日前将第七期活动募集资金及统计表(纸质和电子版)报市总工会财务部和经济保障部。
(四)实施救助阶段:2018年 7月 1日—2019年 6月30日
各基层工会要按照“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的要求,严格审核申报救助材料,依照规定程序及时实施救助。
高碑店市第七期“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力度,在职工中广泛开展互助互济活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通知》(办字〔2009〕101号)及《河北省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管理办法》(冀工发〔2015〕23号)和《河北省总工会关于2018年度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通知》(冀工传〔2017〕52号)、《保定市总工会关于开展第七期“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通知》(保工办发[2018]23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同时2017年高碑店市印发的《高碑店市第六期“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暂行)》废止。
第二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是河北省工会组织统一开展的,多渠道募集帮扶救助资金,为患重大疾病、遭遇重大意外事故的职工及其家庭提供救助的互助互济活动。
第三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以职工服务为宗旨,倡导全市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职工个人自愿参加,企事业单位团体参加的活动。
第四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五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互助金募集及实施救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突出“互助性、普惠性、应急性”的原则进行。各级工会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职工公开,并向社会公示。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资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接受政府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参与对象和交费标准
第六条 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在岗干部职工本期活动暂定互助金缴纳标准为:50元/人。
第七条 本活动募集资金从2018年5月21日开始,2018年6月30日结束。资金募集结束后,不再接受零星缴纳。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第三章 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第八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与职工家庭给予救助:
(一)参与职工在活动当期内,经河北省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十五种重大疾病的,给予患者职工本人10000元救助,其住院治疗阶段产生的医疗费用超过20万元的(含20万元)按医疗费用总额的5%给予追加救助,追加救助不超过2万元。患病职工当期内只救助一次。
(二)患其他疾病、非首诊十五种重大疾病的参与职工,活动当期内在河北省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住院总费用达到8000元以上(含8000元),按照住院总费用的5%给予救助。每期救助为一次住院费用,救助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三)参与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未满18周岁及超过18岁但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子女)活动当期内首次确诊患十五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定额救助。参与职工的直系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首次患十五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的,给予2000元定额救助(父母是在岗职工,或因患大病救助过的不再救助;多子女参加活动的,由一人申请。同一病种不重复救助。
第四章 特殊救助制度
第九条 建立紧急救助制度。对于特别重大或特殊群体的救助事项,经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立即给予救助。如需突破原救助标准,由市“职工互助一日捐” 活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五章 救助期限和除外责任
第十条 救助期限每期为一年。期满,本期救助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活动无救助责任:
(一)参加本活动的单位、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
(二)工伤和患职业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本办法规定的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的。
(四)自杀、自伤等故意行为造成伤害和损失的。
(五)犯罪、吸毒、斗殴及醉酒等行为造成伤害和损失的。
(六)因地震、洪涝、暴风雪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伤、损失。
(七)其他违法违章行为造成伤害和损失的。
第六章 救助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救助对象的申报程序包括:申请、核实、审批和建档等程序。
(一)申请。患十五种重大疾病参与职工向所在单位工会组织申请救助时,应填写《“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表》一份,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河北省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首次住院诊断证明、首诊病例(含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报告、病理报告或确诊报告、化验单等)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见第十章第二十四条)。患其他疾病、非首诊大病的参与职工申请救助应填写《“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表》,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住院病历首页和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各一份。
(二)核实。基层工会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确认情况属实后,填写《“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表》,开具单位证明信,按工会隶属关系上报到高碑店市总工会经济保障部。
(三)审批。市总工会收到基层或下级工会上报的《保定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表》,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的申请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同意的即给付救助金,不同意的要及时告知理由。
(四)建档。各级工会建立救助对象档案,及时将救助情况录入归档。
第七章 资金的募集、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十三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以基层工会为单位募集资金。用人单位和有条件的基层工会可以对参加活动的职工在缴纳费用方面给予补助。纳入全国总工会帮扶工作管理中的困难职工随所在单位参加活动。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基层工会在接收互助金时,应如实将参与职工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登记造册并连同电子版报高碑店市总工会经济保障部。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的募集资金和捐款名单应于2018年 6月 25日前,上交到高碑店市总工会财务部。
第十五条 本期活动募集的资金不上解,全部留存用于参与职工救助。本期资金出现空缺,在下期募集资金中拆借。本期资金盈余,则组织开展延伸救助(具体方案届时公布)。
第十六条 高碑店市总工会负责本区域内救助事项的审批。
第八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七条 高碑店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刘晓梅同志任组长,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李子龙同志、市总工会主席张润兴同志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活动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日常工作和全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开展。
第十八条 高碑店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开展“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重大事项。
(二)审查和批准“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等重要政策性文件。
(三)研究“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开展年度及时间。
(四)定期听取活动开展情况汇报。
(五)需要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高碑店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领导、协调全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组织发动及日常工作。
(二)负责全市募集资金的归集、上解、使用和管理。
(三)负责全市使用的《河北省公益事业接收捐赠统一收据》的购买和检查工作。
(四)负责全市救助对象的审批、救助和建档等工作。
(五)督导检查全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开展情况。
(六)落实高碑店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基层工会开展“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组织发动。
(二)负责本单位互助金的收集、建账及将参与职工名单登记造册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申请救助职工情况的核实、申报工作,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四)在救助权限内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
(五)完成上级“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以欺诈、舞弊行为获得的救助金,应予以追回。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工会责令改正,并公开通报查处结果;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查处。
(一)违反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使用互助金的;
(二)违反规定滞留、截留应当上解、下拨互助金的;
(三)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的;
(四)挪用、冒领、贪污互助金的;
(五)拒绝或阻挠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审计、监督的;
(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十五种重大疾病,是指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心肌梗塞;心脏瓣膜置换术—须开胸手术;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颅内肿瘤手术—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重大器官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术;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冠状动脉搭桥术;良性脑肿瘤;全身性重症肌无力;慢性呼吸功能衰竭;系统性红斑狼疮。
十五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是指,患病职工住院总费用超过8000元(含8000元)的疾病。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其他证明材料指:
申请救助直系父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时,需提供患病亲属身份证复印件、所住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关系证明及配偶的未就业证明。
急性心肌梗塞须提供首次发病时的全部心电图和心肌酶、肌钙蛋白化验单;慢性肾功能衰竭须提供透析前病情分析及相关化验单;脑中风、脑出血后遗症患者需提供半年后的复查报告。
患其他疾病申请救助时,需提供出院结算收据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明细、超出医保报销范围的还要提供保险公司开具的大病报销单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救助”包括对全部救助对象的各项救助、补助等。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高碑店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