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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工人报 时间:2021-09-09 14:21【字号:大 中 小】
张某是某酒店的一名保安员。2019年12月8日,张某在该酒店工作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12日死亡。该酒店支付了张某的医疗费14100元及丧葬费用5000元。张某在该酒店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该酒店亦没有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2020年1月29日,张某的家属刘某等三人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张某与该酒店存在劳动关系。2020年3月29日,东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确认张某与该酒店于2016年7月31日至2019年12月12日存在劳动关系。
此后,张某的家属刘某向沧州市人社局请求认定张某上班期间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为工伤。2020年1月24日,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张某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亦不视同工伤。后张某的家属刘某等三人申请劳动仲裁,请求酒店支付丧葬补助费、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2020年6月10日,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某酒店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某等三人丧葬补助费15079.68元、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40159.36元,对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该酒店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不需支付刘某等三人丧葬补助费15079.68元及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40159.36元。该酒店认为,酒店曾计划给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因缴纳社会保险费需扣减张某部分工资,故张某拒绝原告为其缴纳社保费,不参加社保的责任不在原告;且张某因自然疾病死亡,与其在原告处从事的工作无关,故原告无义务为张某支付仲裁裁决的费用。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二)患病、负伤……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国家强制性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放弃而免除。该酒店以张某拒绝参加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不应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法判决原告东光县某酒店,向被告刘某等三人支付丧葬补助费、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
■本报记者哈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