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一日捐活动

定兴县总工会关于开展第八期“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9-05-17 04:28

 定兴县总工会 通知

 

定工办【201916

————————————————

定兴县总工会

关于开展第“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

   

 


各乡镇(城区)工会、县直局(公司)工会、工业聚集区工会工作委员会、直属基层工会、各企业工会:

按照省、市总工会要求,今年我们将开展第“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现将《定兴县总工会“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暂行)》发给你们,请根据方案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迅速抓好落实。(定兴县总工会“一日捐”活动账户名称为:定兴县总工会,帐号:2222 4012 2000 0062 80 开户行: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益民信用社)。工会不收现金,请在打款之后及时到工会财务部开票“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参与职工登记表电子版请发送至邮箱:dxxzonggonghui@163.com。本次活动截止日期为6月20日。工作中有何问题和经验,请及时上报县总工会。

联系电话: 6915519;6918312

 

 

2019516

 

定兴县总工会“职工互助一日捐”

活动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力度,在职工中广泛开展互助互济活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通知》(办字〔2009〕101号)及《河北省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管理办法》(冀工发〔2015〕23号)和《河北省总工会关于2018年度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通知》(冀工传〔201849号)、《保定市总工会关于开展第八期“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通知》(保工办发〔2019〕12号)的要求(同时2017年保定市印发的《保定市第“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暂行)》废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是河北省工会组织统一开展的,多渠道募集帮扶救助资金,为患重大疾病、遭遇重大意外事故的职工及其家庭提供救助的互助互济活动。

第三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以职工服务为宗旨,倡导全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职工个人自愿参加,企事业单位团体参加的活动。

第四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五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互助金募集及实施救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突出“互助性、普惠性、应急性”的原则进行。工会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职工公开,并向社会公示。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资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接受政府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参与对象和交费标准

第六条  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在岗职工,均可由所在单位基层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本活动。退休职工参与捐款无效。参加活动的单位,其参与职工人数应不低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80%。

倡导职工一次性交纳本人一日工资收入。结合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职工收入水平,本期活动暂定我的互助金缴纳标准为:企业干部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干部职工50元/人

互助金主要由参与职工个人交纳。用人单位和有条件的地方工会或基层工会可以对参加活动的职工在互助费用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纳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管理的困难职工,随所在单位参加活动时,职工个人应交纳的互助金,可由用人单位或基层工会代为交纳。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第三章    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第七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与职工和在档管理的困难职工及其家庭给予救助:

(一)参与职工在活动当期内,经河北省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二十五种重大疾病的,给予患者职工本人10000元救助。

(二)患其他疾病(含非首诊十五种重大疾病的参与职工,活动当期内在河北省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住院总费用达到8000元以上(含8000元),按照住院总费用的8%给予救助。每期救助为一次住院费用,救助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三)参与职工因病猝死,给予一次性5000元定额救助。

(四)参与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未满18周岁及超过18岁但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子女)活动当期内首次确诊患十五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定额救助。参与职工的直系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首次患二十五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的,给予2000元定额救助(父母是在岗职工,或因患大病救助过的不再救助;多子女参加活动的,由一人申请)。同一病种不重复救助。

(四)纳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的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活动当期内患病住院的,县工会根据一日捐资金及困难职工管理权限,分别开展专项救助活动。

 

第四章 特殊救助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紧急救助制度。对于特别重大的救助事项,经本级“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立即给予救助。如需突破原救助标准,由市级以上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并报同级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

 

第五章  救助期限和除外责任

 救助期限每期为一年。本期活动救助期为20197月1日至20206月30日。期满,本期救助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活动无救助责任:

(一)参加本活动的单位、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

(二)工伤和患职业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本办法规定的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的。

(四)自杀、自伤等故意行为造成伤害和损失的。

(五)犯罪、吸毒、斗殴及醉酒等行为造成伤害和损失的。

(六)因地震、洪涝、暴风雪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伤、损失。

(七)其他违法违章行为造成伤害和损失的。

 

第六章  救助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  救助对象的申报程序包括:申请、核实、审批和建档等程序。

(一)申请。患十五种重大疾病参与职工向所在单位工会组织申请救助时,应填写《“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表》一份,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河北省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首次住院诊断证明、首诊病例(含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报告、病理报告或确诊报告、化验单等)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见第十章第二十三条)。患其他疾病、非首诊大病的参与职工申请救助应填写《“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表》,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住院病历首页和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各一份。

(二)核实。申请人所在单位工会组织初审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表》基层工会审核意见栏内填写审核意见,由所在单位工会主席签字,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工会负责报送县总工会组织审批。

(三)审批。县工会收到基层工会上报的《保定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表》,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的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救助金实行申请人实名制银行卡发放。

(四)建档。工会建立救助对象档案,及时将救助情况录入归档。

第七章  资金的募集、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十 县总工会负责本区域内救助事项的审批。

在当期内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调剂资金出现空缺时,可在下期募集资金中拆借,下期的活动实施细则在本期活动结束后可进行重新修订。

第十  县工会募集的资金,统一开具《河北省公益事业接收捐赠统一收据》,并注明“职工互助一日捐”款项,县以上工会购买收据费用从“行政支出—其他行政支出”中列支。

十四  直接收取职工互助金的基层工会,要将参与职工名单登记造册,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县工会收到下一级工会上解的募集资金,要将收费收据记帐联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各级工会按规定发放的救助金,要将由被救助人签字的《审批表》复印件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

第八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十五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总工会,办公室主任由总工会常务副主席兼任,分管副主席任常务副主任,负责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由基层建设部、财务部、经审办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地点设在职工服务大厅

十六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订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等政策性文件。

(二)负责全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组织、发动、督导、检查。

(三)每年向领导小组报告活动年度开展情况。

(四)按审批权限审查和批准使用救助资金。

十七 县总工会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明确工作职责,负责本区域内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开展。

十八  基层工会开展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组织发动。

(二)负责本单位职工互助金的收集、建账及将参与职工名单登记造册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申请救助职工情况的核实、申报工作。

第九章  责任追究

十九  以欺诈、舞弊行为获得的救助金,应予以追回。

二十  各级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工会责令改正,并公开通报查处结果;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查处。

(一)违反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使用互助金的;

(二)违反规定滞留、截留应当上解、下拨互助金的;

(三)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的;

(四)挪用、冒领、贪污互助金的;

(五)拒绝或阻挠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审计、监督的;

(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章    

二十一  本办法所称一日工资收入,是指月工资收入/月法定工作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按照国家劳动人事部门认定的月工资收入核算日工资;各类企业职工和其他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有关规定核算日工资。

二十二  本办法所称十五种重大疾病,是指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兹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三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

十五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是指,患病职工住院总费用超过8000元(含8000元)的疾病。

二十三  本办法第十条其他证明材料指:

申请救助直系父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时,需提供患病亲属身份证复印件、基层工会开具的关系证明及配偶的未就业证明。

急性心肌梗塞须提供首次发病时的全部心电图和心肌酶、肌钙蛋白化验单;慢性肾功能衰竭须提供透析前病情分析及相关化验单;脑中风、脑出血后遗症患者需提供半年后的复查报告。其他认定有关重大疾病的证明资料。

二十四  本办法所称“救助”包括对全部救助对象的各项救助、补助等。

二十五  本办法解释权归定兴县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十六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9年5月10日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