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18-07-27 04:59
关于2018年度困难职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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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范围:本县内已建立工会组织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均可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成为困难职工,接受帮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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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保未保户--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实际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经政府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
2、低保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3、低保边缘户--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没有低收入标准的,应控制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50%以内),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4、意外致困户--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内或虽超过3倍,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1、申请: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到基层工会。
2、调查:基层工会进行精准识别入户调查,“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
3、评议:基层工会民主评议,评议结果进行公示。
4、审核:基层工会审核后,报县总工会生活保障部,县总工会将实地抽查,进行复审,必要时入户核查。
5、认定:县总工会将对审核的结果批准认定。
6、录入:按照“谁认定、谁录入”,县总工会在30 个工作日之内将信息完整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录入完成后将困难职工档案汇总归档。
7、帮扶:县总工会对困难职工落实帮扶单位和帮扶联系人,建立帮扶台账,落实帮扶措施,并在30 个工作日内将部分救助情况录入全国工会帮扶管理系统。
县总工会严格按照上述七步程序,开展困难职工的审核认定工作,困难职工的确定要经工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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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困难职工提供的材料
申请困难职工家庭均需提交《困难职工申报表》、并按要求提供《职工(家庭成员) 工资收入证明》、《授权书》、职工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致困证明等资料。除此之外,不同类型的困难职工需提供以下材料:
1、低保户须提供户籍地政府部门颁发的《低保证》和近年低保费流水单。
2、因病致困的职工,需提供近两年内医院诊断证明、医药费发票、住院病案等;家庭成员中有残疾的,需提供《残疾证》;填报上学情况时,必须注明在读学生就读学校及年级,同时出具学校在校证明。
3、患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近两年内大额医药费发票等; 受灾的,需提供发生灾害经过的相关证明材料。
4、家庭主要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除自家务农外,若无法出具有效的在校证明或无劳动能力证明的,统一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依据计算工资收入(1480元)。在自家务农和无工作人员无法出具收入证明的,统一按其户籍所在地城镇人口最低生活保障(550元/人/ 月)农村人口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收入(308元/人1月)。
基层工会提供的材料
入户调查申报职工家庭状况,在《困难职工申报表》中需调查人签字,基层工会签署意见,落实帮扶联系人; 召开民主评议会,填写《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对通过初审的困难职工在本单位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填写《困难职工名单公示》公示报告及有关材料报县工会生活保障部,综合各基层工会提供的材料,县总工会负责审批认定,在《困难职工申报表》中签署意见,指导基层工会填写《因难职工档案表》,将困难职工信息录入帮扶系统,将有关纸质资料装袋建档,以备上级工会检查,填写《解困脱困帮扶台帐》,及时将帮扶情况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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