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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与 工亡赔偿金 是一回事吗?

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时间:2018-07-25 04:17

案例描述

【基本案情】

   近日,北七家镇居民王女士来到北七家法律援助工作站求助。原来,王女士爱人刘某在某建材公司上班,但近日刘某在下班路上被撞身亡,王女士想问自己是该索要死亡赔偿金还是工亡赔偿金,这两者是一回事吗,有什么区别?

  法律分析:

  通常造成被害人死亡只会存在一种法律关系,要么是人身损害纠纷,要么是工伤,但是实践中也会存在一种法律事实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这就是法律责任的竞合,例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即可以主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也可以主张工伤损害赔偿。

  王女士选择哪一种赔偿,要弄清楚二者的区别。首先是赔偿的法律依据不同,死亡赔偿金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之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工亡赔偿金依据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其次是赔偿标准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从以上法律法规可知,影响死亡赔偿金多少的因素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受诉法院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二是当事人户籍性质,三是当事人年龄,四是双方责任划分;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论当事人户籍和责任划分,只要认定为工亡,均全额支付。工作人员给王女士算了一笔账,刘某是北京城镇户籍,在交通事故中又无责任,向肇事车主主张死亡赔偿金更为合适。

【办理过程】

【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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