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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水区关于开展第七期“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8-07-13 08:28

  中共保定市徐水区委办公室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第七期“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

   

   

  各乡镇、城区办党委和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市直驻徐各单位:

  为进一步发扬广大职工团结友爱、互助互济光荣传统,充分体现区委区政府和工会组织对广大职工的关爱之情,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通知》(办字〔2009101号)精神和省市关于开展2018年度“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通知要求,我区自20185月份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第七期“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调整情况

  在对我区职工基本救助标准不变的原则下,本着扩大参与面和救助面的原则,对部分内容进行了必要修改和微调。主要包括:

  (一)将原细则第三章第七条第2款政策进行了调整去掉了对十五种重大疾病救助的首诊限制,统一了非首诊大病与其他疾病的救助标准,具体为:患其他疾病、非首诊十五种重大疾病的参与职工,活动当期内经河北省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住院总费用达到8000元以上的(含8000元),按住院总费用数额的5%予以救助。每期救助为一次住院费用,救助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二)对第十章第二十八条进行了调整,十五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是指,患病职工住院总费用超过8000元的疾病(含8000元)。

  (三)新增第三章第七条第三款在同等条件下,对职工本人的救助标准应高于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及超过18岁但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职工子女

  (四)新增第三章第七条第四款参与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及超过18岁但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职工子女活动当期内首次确诊患十五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定额救助。参与职工的直系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首次患十五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的,自费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给予专项救助。(父母是在岗职工,或因患大病救助过的不再救助;多子女参加活动的,由一人申请)。同一种病不重复救助。

  (五)新增第三章第七条第五款纳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的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活动当期内患病住院的,区工会根据一日捐资金及困难职工管理权限,分别开展专项救助活动。

  (六)第十章第29条删除关于提供医保报销明细的规定。

  (七)第六章第十三条新增,患其他疾病、非首诊大病的参与职工申请救助应填写《“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表》,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住院病历首页和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各一份。

  二、 活动步骤

  (一)修订实施细则

  20184月,徐水区“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总工会)按照调整后的救助政策,本着扩大职工参与率、提高职工救助率、增强救助及时性、简化职工申报审批程序的目的,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区的“职工互助”活动实施细则,制定实施方案,并以区委、区政府两办形式发文全面推动活动开展。

  (二)集中募集资金

  即日起至2018610日,各级领导带头参与和缴纳互助

  金,并明确专人在本单位募集资金,建立参与职工名册,确保参与职工人数、互助金募集总额稳步增长。

  (三)做好资金上解、情况汇总工作

  各单位要将募集资金数额及参加活动职工人数,在本企业或

  单位予以公示。资金募集完成后,迅速将募集资金和人员名册、身份证号码及相关报表以电子版和盖章纸质版两种形式报送至区总工会,截止日期为2018610日。

  区总工会将全部募集资金用于对我区参与职工的直接救助。同时将第七期活动参与职工电子名册报市职工服务中心备案。

  (四)实施救助阶段

  2018712019630日,区总工会按照“职

  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的要求严格审核申报救助材料,依照规定程序及时实施救助。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行动。各级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是区委区政府及工会组织所做的惠民生、凝民心的一件实事、善事。主要领导要亲自谋划,周密部署,合力推进,切实加大推进力度,确保2019年度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深入宣传、广泛发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对救助政策和以前年度活动的救助效果、典型案例进行大力宣传,重点解释“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兼具公益性和互助性、利人利己的特点,获得职工理解、支持和参与。各乡镇要特别注意做好对辖区非公企业,尤其是中小型民营企业的宣传发动工作,吸引、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参与到活动中来,消灭空白点和死角。

  (三)加强督导、确保实效。区总工会要建立督导工作机制,深入各基层单位督导活动进度,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同时将各单位进度情况每周向区领导通报,并在区电视台播报进度,最大限度地扩大“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规模、影响和效果。对职工参与率不达标的单位,不能评选为模范职工之家、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五一劳动奖状”或实绩突出单位。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结合激励制约机制,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齐心协力确保活动取得实效。各乡镇负责做好辖区企业职工互助金的收缴工作并及时上解。

  此件在保定市徐水区总工会微信公共平台予以公布。

  (注:附件2-5表格在邮箱bdsxsqzgh@163.com下载,密码8683255

  联系人:刘铁刚。联系电话:8683255

   

  附件:1徐水区第七期“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暂行)

  2、徐水区“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参与职工登记表

  3、徐水区“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金审批

  4徐水区“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基层工会募集资金统计表

  5、徐水区“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名单

   

  中共保定市徐水区委办公室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58   

   

  附件1

  徐水区第七期“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

  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全区突发重大疾病和意外事故职工的帮扶力度,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通知》及省市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同时徐水区印发的《徐水区第五期“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暂行)》废止。

  第二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是20094月由省政府与省总工会第三次联席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是由政府确定、各个部门配合、工会组织具体承办,多渠道募集帮扶救助资金,为缓解职工遇到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造成的生活困难,兼具互助和公益救助性质的重要活动。

  第三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坚持为职工服务的宗旨,积极倡导全区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涌跃参加,谁参与谁受益。

  第四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五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互助金募集及实施救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突出“互助性、普惠性、应急性”的原则进行。区总工会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职工公开,并向社会公示。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资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接受政府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参与对象和交费标准

  第六条  本区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在岗职工,均可由所在单位基层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本活动。参加活动的单位,其参与职工人数应不低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80%

  倡导职工一次性交纳本人一日工资收入。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职工收入水平,本期活动暂定我区的互助金缴纳标准为:企业干部职工40/人,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干部职工50/人。

  互助金主要由参与职工个人交纳。用人单位和有条件的地方工会或基层工会可以对参加活动的职工在互助费用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纳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管理的困难职工,随所在单位参加活动时,职工个人应交纳的互助金,可由用人单位或基层工会代为交纳。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第三章    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第七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与职工和在档管理的困难职工及其家庭给予救助:

  (一)参与职工在活动当期内,经河北省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十五种重大疾病的,给予患者职工本人一次性15000元救助。其住院治疗阶段产生的医疗费用超过20万元的(含20万元)按医疗费用总额的5%给予追加救助,追加救助不超过2万元,患病职工当期内只救助一次。

  (二)患其他疾病、非首诊十五种重大疾病的参与职工,活动当期内在河北省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住院总费用达到8000元以上的(含8000元),按住院总费用数额的5%予以救助。每期救助为一次住院费用,救助额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三)在同等条件下,对职工本人的救助标准应高于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及超过18岁但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职工子女

  (四)参与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及超过18岁但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职工子女活动当期内首次确诊患十五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定额救助。参与职工的直系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首次患十五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的,自费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给予专项救助。(父母是在岗职工,或因患大病救助过的不在救援;多子女参加活动的,由一人申请)。同一种病不重复救助。

  (五)纳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的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活动当期内患病住院的,区工会根据一日捐资金及困难职工管理权限,分别开展专项救助活动。

  第八条  救助期限每期为一年。期满,本期救助责任即告终止。细则调整后报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施行。

  第四章  除外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活动无救助责任:

  (一)参加本活动的单位、参与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

  (二)工伤和患职业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本办法规定的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的。

  (四)自杀、自伤等故意行为。

  (五)犯罪、吸毒、斗殴及醉酒行为。

  (六)因地震、洪涝、暴风雪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伤、损失。

  (七)其他违法违章行为造成伤害和损失的。

  第五章  救助对象的申报、审批

  第十条  救助对象的申报程序包括:申请、核实、审批和建档等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首先向基层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包括首页、入院和出院记录、病理报告、手术记录等),病历需提供加盖红章的原件。属于本细则第八条(一)“医疗费用超过20万元”和(二)“住院总费用达到8000元以上”规定的需提供相应住院花费票据。证明材料要真实有效,准确无误。

  (二)核实。基层工会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确认情况属实后,填写《徐水区“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金审批表》,基层工会审核意见栏内填写审核意见,由所在单位工会主席签字,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上级工会组织审批。

  (三)审批。基层或下级工会于每周四上报相关资料,区总工会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的申请及时进行审批,于当月15日、30日即给付救助金,未经审批的及时告知原因。

  救助金的发放实行实名制。区职工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由单位工会通知被救助人,被救助人持有关证件到职工服务中心签字领取。

  (四)建档。区总工会建立救助对象档案,及时将救助情况录入归档。

  第十一条  在异地转移就业的参与职工,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证明材料,在参与地申请救助。

  第六章  “职工互助”活动资金的募集、留存、使用和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以基层工会为单位募集资金。互助金主要由参与职工个人交纳。用人单位和有条件的地方工会或基层工会可以对参加活动的职工在互助费用方面给予补助。纳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管理的困难职工,随所在单位参加活动时,职工个人应交纳的互助金,可由用人单位或基层工会代为交纳。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基层工会在接收互助金时,应如实将参与职工名单登记造册并连同电子版报送区总工会。

  第十三条  本期活动区总工会募集的资金全部用于我区参与职工救助。患其他疾病、非首诊大病的参与职工申请救助应填写《“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表》,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住院病历首页和住院费用结算单据各一份。

  第十四条  区总工会负责本区域内救助事项的审批。

  在当期内区总“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调剂资金出现空缺时,可在下期募集资金中拆借,下期的活动实施细则在本期活动结束后可重新修订。

  第七章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区总工会开立“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募集资金银行专户,专门核算管理此项资金及利息收入。

  第十六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募集资金纳入区总工会财务帐内统一核算,使用“代管经费”科目,下设“职工互助一日捐”,按缴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七条  区总工会募集的资金,统一开具《河北省公益事业接收捐赠统一收据》,并注明“职工互助一日捐”款项,区总工会购买收据费用从“行政支出—其他行政支出”中列支。

  第十八条  直接收取职工互助金的基层工会,要将参与职工名单登记造册,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区总工会收到基层工会上解的募集资金,要将收费收据记帐联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区总工会按规定发放的救助金,要将由被救助人签字的《徐水区“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金审批表》,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  区总工会将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募集和使用资金,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督管理。

  对募集资金要严格执行登记、统计、上报制度,不得拖延或瞒报。募集资金的接收和上解须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不得拖延或截留。

  募集资金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改变资金用途。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遵照审批权限,严格执行领导小组集体领导下的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二十条  当期活动结束后,区总工会应就资金的募集、使用情况逐级向上一级工会作专项报告,结余资金可结转下期使用。不允许设帐外帐、小金库。

  区总工会经审组织应把“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资金使用管理,列入对工会经费收入审计审查的重点内容,并公布审计审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  开展“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所需的工作经费,列入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安排解决。具体费用参照各地各单位募集资金总额和救助资金支出总额综合确定。

  第八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二条  区“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由区总工会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活动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总工会,负责“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区“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开展“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重大事项。

  (二)审查和批准“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等重要政策性文件。

  (三)研究“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开展年度及时间。

  (四)定期听取活动开展情况汇报。

  (五)需要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区“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领导、协调本区域内“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组织发动及日常工作。

  (二)负责本区域内募集资金的归集、上解、使用和管理。

  (三)负责本区域内使用的《河北省公益事业接收捐赠统一收据》的购买和检查工作。

  (四)负责本区域内救助对象的审批、救助和建档等项工作。

  (五)督导检查本区域内“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开展情况。

  (六)落实“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基层工会开展“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组织发动。

  (二)负责本单位互助金的收集、建账及将参与职工名单登记造册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申请救助职工情况的核实、申报工作,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四)在救助权限内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

  (五)完成上级“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申请救助的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的,取消其申请救助的权利,已发出的救助金应予以追回;因医院误诊而得到的救助金,应予以追回。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开展活动,对违反者严厉追究责任。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

  违反规定审批救助对象的;

  违反规定扩大、变更资金使用范围的;

  违反规定提高救助标准的;

  违反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使用资金的;

  违反规定滞留应当上解、下拨资金的;

  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套取、冒领资金的;

  截留、挤占、挪用、贪污资金的;

  拒绝或阻挠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的;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在追究责任人责任的同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在全区通报。

  第十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十五种重大疾病,

  1)恶性肿瘤;

  2)慢性肾功能衰竭—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急性心肌梗塞;

  5)心脏瓣膜置换术—须开胸手术;

  6)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7)颅内肿瘤手术—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8)重大器官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术;

  9)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0)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11)冠状动脉搭桥术;

  12)良性脑肿瘤;

  13)全身性重症肌无力;

  14)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15)系统性红斑狼疮。

  十五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是指,患病职工住院总费用超过8000元以上的(含8000元)。

  第二十九条 申请救助未就业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时,需提供患病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身份证复印件及所住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关系证明、未就业证明。

  急性心肌梗塞须提供首次发病时的全部心电图和心肌酶、肌钙蛋白化验单;慢性肾功能衰竭须提供透析前病情分析及相关化验单;脑中风、脑出血患者需提供半年后的复查报告。

  患其他疾病申请救助时,需提供出院结算收据。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救助”包括对全部救助对象的各项救助、补助等。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徐水区“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徐水区第六期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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