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标准及职权是?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三条规定:会员不足100 人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100人以上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第五条规定:会员代表大会实行届期制,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审议和批准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2.审议和批准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情况报告、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3.开展会员评家,评议基层工会开展工作、建设职工之家情况,评议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履行职责情况;4.选举和补选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5.选举和补选出席上一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6.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基层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7.讨论决定基层工会其他重大事项。
● 会员代表名额如何确定?
会员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会员100至200人的,设代表30至40人;会员201至1000人的,设代表40至60人;会员1001至5000人的,设代表60至90人;会员5001至10000人的,设代表90至130人;会员10001至50000人的,设代表130至180人;会员50001人以上的,设代表180至240人。
● 会员代表如何产生?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会员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不得指定会员代表,劳务派遣工会员民主权利的行使,如用人单位工会与用工单位工会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执行;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在劳务派遣工会员会籍所在工会行使。
第十五条规定:会员代表的选举,一般以下一级工会或工会小组为选举单位进行,两个以上会员人数较少的下一级工会或工会小组可作为一个选举单位。
会员代表由选举单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规模较大、管理层级较多的单位,会员代表可由下一级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会员代表任期及补选的标准是?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会员代表可以连选连任。第三十条规定:会员代表出现缺额,原选举单位应及时补选。缺额超过会员代表总数四分之一时,应在三个月内进行补选。补选会员代表应依照选举会员代表的程序,进行差额选举,差额率应按照第十六条规定执行。补选的会员代表应报基层工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 如何规范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职代会?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43条规定: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应分别召开,不得互相代替。如在同一时间段召开的,应分别设置会标、分别设定会议议程、分别行使职权、分别作出决议、分别建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