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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6-25
一、认定标准:
(1)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实际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经政府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3)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没有低收入标准的,应控制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50%以内),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4)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内或虽超过3倍,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5)户籍在农村、加入工会组织、已办理务工地《居住证》、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期限为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按务工地标准且符合上述(一)、(二)、(三)、(四)条件之一的农民工。
二、程序:
职工本人填写《困难职工申报表》→所在工会入户调查职工家庭情况,完善《困难职工申报表》调查情况内容→所在工会召开民主评议会议→所在工会将《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和《困难职工名单公示》在本单位张贴公示不低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确无异议,将公示报告及相关材料按工会隶属关系报上一级工会审核。
三、所需材料:
职工认为符合困难职工认定条件的,可自愿向所在单位的基层工会提出填写《困难职工申报表》;职工自己申请有困难或未提出申请的,但经基层工会走访认为其符合困难职工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帮助其填写。职工和家庭成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家庭财产收入调查授权书、致困证明等资料;职工或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提供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材料。除此之外,不同类型的困难职工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低保户须提供户籍地政府部门颁发的《低保证》和近一年低保费流水单。
(二)因病致困的职工,需提供近两年内医院诊断证明、医药费发票、住院病案等;家庭成员中有残疾的,需提供《残疾证》;填报上学情况时,必须注明在读学生就读学校及年级,同时出具学校在校证明。
(三)患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近两年内大额医药费发票等;受灾的,需提供发生灾害经过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困难农民工需提供居住证、劳动合同或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加盖所在工会组织公章。
(五)其他申报材料由县(市、区)级工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家庭主要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除自家务农外,若无法出具有效的在校证明或无劳动能力证明的,统一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依据计算工资收入。在自家务农且无法出具收入证明的,统一按其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收入。
四、否决条件
1、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不再纳入建档范围。
2、下岗失业职工自下岗失业起超过2年的,不予纳入建档范围。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不予认定、建档:拥有2套(含)以上住宅的;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不如实提供、拒绝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的。